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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學攜手合作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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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訓練機構辦理職業繼續教育課程申辦說明

職業訓練機構申請職業繼續教育課程認可,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與合作學校共同規劃之課程實施計畫,依合作學校之學校主管機關公告之程序、期間,向學校主管機關提出。

課程實施計畫包含內容

  • 合作學校名稱及合作內容。

  • 開班名稱及時間。

  • 招生對象之資格或條件。

  • 招生人數。

  • 教學科目名稱及內容。

  • 師資。

  • 教學場所。

  • 設施及設備。

  • 學習評量方式。

  • 授予學分證明之條件。

  • 收費及退費規定。

  • 其他相關事項。

審查結果說明

經學校主管機關認可之職業繼續教育課程,應發給課程認可證明書,其有效期間為3年;期滿擬繼續開設者,應於認可有效期間屆滿3個月前,重新申請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