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訓練機構申請職業繼續教育課程認可,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與合作學校共同規劃之課程實施計畫,依合作學校之學校主管機關公告之程序、期間,向學校主管機關提出。
合作學校名稱及合作內容。
開班名稱及時間。
招生對象之資格或條件。
招生人數。
教學科目名稱及內容。
師資。
教學場所。
設施及設備。
學習評量方式。
授予學分證明之條件。
收費及退費規定。
其他相關事項。
經學校主管機關認可之職業繼續教育課程,應發給課程認可證明書,其有效期間為3年;期滿擬繼續開設者,應於認可有效期間屆滿3個月前,重新申請認可。
承辦單位: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機電工程學系 地址: 10699台北青田郵局第775號信箱 電話: 02-77495911、02-77495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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