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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學攜手合作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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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學攜手合作計畫審查作業

審查流程

產學攜手合作計畫推動執行流程圖

  1. 符合補助資格之學校,得研擬申辦計畫,並檢附相關資料,依教育部指定期限及方式提出申請;其計畫內容大綱得參考產學攜手合作計畫作業手冊。

  2. 教育部為辦理各校申辦計畫審查,應偕同經濟部、勞動部等政府相關單位,邀請學者專家、社會人士、學校代表、學校主管機關代表等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查。審查程序分初審、複審二階段辦理;若申辦計畫為續辦班,得免辦理複審。

  3. 初審作業由教育部先就各校所提申辦計畫檢附資料進行初核;資料不齊全者,應通知學校於十日內補正。

  4. 複審作業由教育部審查小組召開複審會議,得就各校所提計畫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得安排學校進行簡報。

  5. 複審通過之計畫有需修正者,應依審查意見修正計畫書;教育部俟各校依規定完成修正計畫書後,予以核定並辦理經費補助事宜。

  6. 計畫經核定後,各校應依原核定計畫執行,執行期間不得變更教學模式與合作學校,但屬課程、合作企業調整變動,或增加技專校院學生輪值大夜班等相關事項,並敘明理由及檢附相關文件報教育部偕同勞動部、經濟部等相關政府單位核定者,得變更之,並納入後續申辦審查參考;違反者,教育部得終止其計畫之執行,並追繳補助款。

審查基準

產學攜手合作計畫審查基準說明圖
  • 計畫目標及教育政策配合度。

  • 計畫內容完整性及可行性:

    1. 學校與合作企業應建置完整之職場實習及升讀技專校院之工作機制。

    2. 學校與合作企業應擬具學生於合作企業之定期崗位輪調機制。

    3. 學校與合作企業應擬具高級中等學校之定型化訓練契約及技專校院之教育工作契約。

    4. 合作企業應明定計畫參與者高級中等學校實習或技專校院工作期間身分別與給予合理之薪資、生活津貼或待遇。

    5. 學校與合作企業應建立完善之計畫參與者輔導機制。

    6. 學校與合作企業應向計畫參與者說明專班辦理模式、職場身分別、生活津貼或待遇、升學等機制及相關法令。

  • 高級中等學校端與技專校院端科系之契合度及課程規劃之銜接性與進階性。

  • 合作企業與專班性質之關連性及配合度。

  • 計畫預期效益影響程度。

  • 歷年開辦本計畫相關專班之成效(包括留職率、就業率、起薪或晉薪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