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學攜手合作委員會討論流程圖
技職校院與合作廠商應共同組成校級之「產學攜手合作委員會」,委員會應定期召開會議,研議課程規劃、學生遴選、升學銜接、資源共享、權利義務、相互支援、工作輪調、學生輔導及產業人才培育等議題,並協調解決計畫執行過程中遭遇之各項爭議問題。委員會之組成、運作方式及各項變更,應於合約書中載明。
辦理專班之技職校院應對合作廠商進行審慎評估,評估內容應包括營利事業登記、工廠登記、廠商員工數、資本額、營業額、主要產品與服務,及工作場所之機器設備、技術容量、職場安全等,並敘明訓練條件、工作時數、福利、產官學合作經歷等。各校遴選之合作廠商應具備與技職校院「共同培育人才」之教育共識,且合作廠商地點不宜過度分散。
合作廠商應具備資格:
合作廠商應經登記設立有案,且具有申辦該科系訓練或實習設備或設施。
學生學習場所應經檢查合格,並檢附「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檢查合格證明。
高級中等學校之合作廠商應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完成廠商評估並通過。
技職校院與合作廠商規劃合作專班計畫,應先簽訂產學攜手合作合約書並用印完備,另得於簽訂合約書前簽訂合作意向書;合約書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產學攜手合作委員會」之組成及運作方式
課程規劃
職場實習計畫
高級中等學校升讀技專校院進路計畫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銜接至技專校院之篩選機制
學生輔導機制及解約或停止契約機制
其他相關事項
技職校院與合作廠商並應先擬定學生教育訓練契約草案,並用印完備,另於招生後由學校、合作廠商與學生簽訂學生教育訓練契約。訓練契約於高級中等學校端,其內容應依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規定;於技專校院端,其內容則應依產學攜手合作學生教育訓練契約草案範本,並應註明訓練之期間、時間、福利、生活津貼或待遇等。
合作廠商之主要產品及服務與技職校院申辦之科系屬性應有高度關聯,且工作崗位技能內涵應進行從業能力需求分析並與學校申辦科系課程相符。
依勞動基準法及其他法規規定安排本計畫之學生於合作廠商之工作時間、休息及休假。
禁止安排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輪值大夜班(午後8時至晨間6時)並依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規定辦理;技專校院學生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但不得影響技專校院排課及學生學習。106學年度以前核定計畫,於合作廠商有特殊情形須安排學生輪值大夜班,應依教育部補助及推動產學攜手合作實施計畫要點第六點規定,由學校敘明理由並重新研擬計畫報教育部核定。
合作廠商給予本計畫參與之學生生活津貼、待遇,應依勞動基準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如提供全額學費補助者,並得與享有補助全額學費學生,約定畢業後至少留廠服務一年以上,並於訓練契約書中載明。
採輪調式辦理之計畫者,合作廠商應落實定期安排學生進行崗位輪調。
高級中等學校端學生於高三畢業後之暑假赴職場實習,得列為預修技專校院端實習學分,並由技專校院端負責學生督導之責。
應提供技職校院教師赴企業深度研習及向合作廠商業師學習實務操作之機會。
課程模組及內涵應由合作之技職校院、廠商(、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共同規劃,並強調實務能力之培養,以因應業界發展實際需要。
採高級中等學校與技專校院銜接之一貫課程設計,規劃基礎教育(包括職業倫理)、專業教育及職場實習,尤應重視高級中等學校與技專校院不同教育階段之課程區隔與銜接,科技大學4年期間得於學生修業前兩年著重專業教育教學,後兩年著重基礎教育教學,並建立補救教學課程予非原合作專班學生。
職場實習學分採計:
高級中等學校:申辦學校應依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或高級中等學校實習課程實施辦法規定辦理。
技專校院:申辦學校職場實習學分採計之上限,應考量職場實習占課程時數比例及領域性質之合理性,於委員會研訂,並經各級課程委員會及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技職校院、合作廠商(、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應共同擬訂「職場實習計畫」,明定:
職場實習內容
職場工作崗位輪調
職場實習場所
職場實習時數
職場教育訓練計畫
成績考核辦法
職場採計科目與學分數及其上限
職場晉升進路
職場採計科目與學分數及職場實習內容,應具明顯相關性;其不具明顯相關性者,不宜採計或延長修業年限。
參與本專班之技職校院、合作廠商(、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應聯合成立「學生甄選委員會」,共同訂定「高級中等學校升讀技專校院進路計畫」,並正式納入合約書。
高級中等學校階段 | 技專校院階段 | |
---|---|---|
招生對象 | 符合學習適性發展之學生,並以家庭經濟弱勢學生優先。 |
|
招生名額 | 主管機關核定招生類科及班級名額為限,並於簡章註明學生未來進路。 |
|
辦理方式 | 技高(或二專、五專)端訂定甄選辦理時間及項目,通過甄選之學生於核定辦理之年級進入專班。 |
|
本專班須建置學生輔導機制,技職校院與合作廠商應於開班前向學生說明專班辦理模式、職場身分別、生活津貼或待遇、升學等機制及相關法令。
學生至職場實習時,合作廠商應指派專責技術人員(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期間為訓練師),負責職場學習輔導。
技職校院並應安排專責教師到職場,擔任學生生活、心理與課業之輔導。職場學習輔導包括工作知識、技能效率、職業道德等;生活、心理與課業輔導包括品德、才能、課業、生活面等之輔導。
辦理本專班之技職校院,應訂定本專班學生之「解約或停止契約機制」,並於招生簡章中載明;如學校無法辦理本專班或學生因故無法繼續就讀本專班時,學校應對學生進行輔導,並依規定安置學生,繼續完成學業。
技職校院應依與合作廠商簽定之合約書,積極要求合作廠商依合約規定安排學生工作崗位、工作時段,進行各種技能訓練,並依相關法規支付生活津貼或待遇。
技職校院應建立因應機制,確保學生之權益,如合作廠商受景氣等無法克服因素,而無法依原合約執行時,應立即啟動因應計畫,包括尋找替代或新增合作廠商、職校階段更改建教合作模式、延後學生進廠實習時間、以在校實習課方式替代職場實習等,並依相關規定處理,同時將辦理結果作成紀錄,併同因應計畫報教育部備查。
承辦單位: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機電工程學系 地址: 10699台北青田郵局第775號信箱 電話: 02-77495911、02-77495912
承辦單位: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機電工程學系
地址: 10699台北青田郵局第775號信箱
電話: 02-77495911、02-77495912